觀光旅館及旅館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規定


為協助旅宿業補充所需人才,勞動部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開放符合資格的觀光旅館及旅館,自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合法旅宿業者亦可依規定,在臺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

由於「海外引進」與「境內聘僱」在適用業者、名額、加薪及人員資格方面有所不同,才滙國際Talent Exchange 整理以下重點,協助旅宿業者快速掌握相關規定。

  • 10%

    海外引進人數占投保人數上限

  • 30%

    合計聘僱人數占投保人數上限

  • NTD 32,000

    旅宿服務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下限

  • NTD 33,000

    國內求才刊登薪資下限

  • +NTD 2,000

    每名本國勞工月薪資總額最低加薪

  • A2

    華語或英語聽說能力檢定門檻

01

可以從事哪些旅宿服務工作?

外國技術人力得在合法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內,從事下列工作:

  • 房務服務
  • 清潔工作
  • 訂房作業
  • 旅客接待
  • 旅宿業所屬工作場所之相關旅客服務工作

實際工作內容仍應以勞動部核發的聘僱許可及勞動契約約定為準,雇主不得指派外國人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

02

旅宿業者申請條件

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

僅限依法領有下列證照的業者:

  •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
  • 旅館業登記證

民宿目前不適用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方案。

境內聘僱畢業僑外生

適用業者包括:

  • 觀光旅館
  • 一般旅館
  • 合法登記民宿
03

聘僱名額計算方式

海外引進

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的人數,最高不得超過事業單位投保人數的10%。

雇主原則上每為一名符合規定的本國籍基層全時勞工加薪,即可取得一名外國技術人力名額,但仍不得超過10%的上限。

境內聘僱畢業僑外生

境內聘僱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僑外生,最高不得超過事業單位投保人數的30%,且不必以替本國勞工加薪的方式換取名額。

合計人數上限

雇主境內聘僱的畢業僑外生、海外引進之外國技術人力,以及依法轉換、接續聘僱或續聘之外國技術人力,合計不得超過事業單位投保人數的30%。

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申請人數經比例計算不足一人者,原則上最少得申請聘僱一人;實際核配人數仍以勞動部審查結果為準。

員工人數原則上依申請月份前二個月往前一年之平均投保人數計算,不是單純以申請當月或某一日的投保人數認定。

04

本國勞工加薪規定

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時,雇主須依規定替本國籍基層全時勞工加薪。

主要原則如下:

  • 一名本國勞工加薪,取得一名外國技術人力名額。
  • 每名本國勞工月薪資總額應至少增加新臺幣2,000元。
  • 原則上應優先選擇事業單位內月投保薪資等級最低的本國籍全時工作者。
  • 除實際加薪外,還須依法申報調高勞保或職災保險月投保薪資等級。
  • 如原屬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應至少提高至第三級。
  • 加薪及投保薪資調整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

如未依規定完成加薪,勞動部得依未完成加薪人數廢止相對應的聘僱許可,並可能限制雇主於一定期間內再次申請。

境內直接聘僱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僑外生者,則不必以替本國勞工加薪的方式取得名額。

05

薪資標準

外國技術人力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其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32,000元。

經常性薪資可包括每月固定給付的工資、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的工作獎金及全勤獎金,但不包括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給付。

另外,雇主辦理海外引進前的國內求才程序時,刊登本國勞工職缺的薪資條件應至少為每月新臺幣33,000元。

雇主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關於工時、休假、例假、加班費及其他勞動條件的規定。

06

海外引進人員的學歷或工作經驗

海外引進之外國技術人力,應符合下列學經歷條件之一:

  • 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
  •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並具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 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的畢業僑外生。

實際學歷及工作經驗是否符合規定,仍應以勞動部或相關主管機關的認定為準。

07

海外引進人員的技術資格

海外引進之外國技術人力,除符合學經歷條件外,原則上還須符合下列技術資格之一:

  • 取得我國「旅館客房服務」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或相關檢定證明。
  • 完成經指定的境外旅宿服務相關訓練,累計達40小時以上。
  • 通過政府辦理或認可的海外技能測驗。
  • 申請日前三年內曾來臺於旅宿服務業實習滿六個月,並經實習單位認可。
  • 取得國外大學旅宿、餐飲、觀光或運動休閒相關科系學士以上學位。
  • 取得我國大專校院旅宿、餐飲、觀光或運動休閒相關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
  • 曾於國際連鎖品牌旅館具備二年以上工作或實習經驗。

各項訓練機構、訓練課程、國際連鎖品牌旅館及證明文件,應符合主管機關公告的採認範圍。

08

海外引進人員的語言能力

海外引進之外國技術人力,應符合下列語言條件之一:

  • 通過華語或英語口語或聽力「基礎級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 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學士以上學位,且所持護照國籍的官方語言包括英語。
  • 申請日前三年內曾來臺於旅宿業實習滿六個月,並經實習單位認可。

以英語能力證明、英語官方語言國籍條件,或來臺旅宿實習經驗作為語言資格者,應依規定自受聘僱日起三年內通過華語口語或聽力A2以上檢定。

09

境內聘僱畢業僑外生的資格

境內聘僱的對象,原則上為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的畢業僑外生。

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應符合主管機關公告的專業訓練條件,例如完成下列相關訓練之一,累計達80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或符合規定的文件:

  • 交通部觀光署或其認定之旅宿產業公協會辦理的旅宿相關專業訓練。
  •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校院辦理的產學合作相關實習課程。

如屬轉換雇主、接續聘僱或展延聘僱,應依個案適用的資格及文件規定辦理。

10

海外引進申請流程

  1. 辦理國內求才

    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刊登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33,000元。經招募本國勞工仍有不足者,申請核發求才證明書。

  2. 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

    向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局、勞動局或相關主管機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

  3. 申請雇主資格認定

    備妥雇主資格認定申請書、營業或登記證明、求才證明、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本國勞工加薪名冊、審查費收據及其他規定文件,向勞動部申請雇主資格認定。

  4. 人才媒合與選工

    取得雇主資格認定函後,依勞動部通知,透過指定延攬平臺或政府指定方式進行人才媒合、履歷審查及面試,並確認雙方聘僱意願。

    實際媒合方式可能因來源國政府合作機制而有所不同。

  5. 申請聘僱許可

    雇主選定人員、雙方確認聘僱意願並簽署勞動契約後,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雇主並應依規定時程完成本國勞工加薪及投保薪資調整。

  6. 辦理入境及報到手續

    取得聘僱許可後,辦理勞動契約驗證、入國簽證、機票、健康檢查、入境、居留證及相關報到手續。

    機票、簽證、健康檢查及其他費用的負擔方式,應依臺灣法令、來源國規定、勞動契約及實際聘僱方案明確約定。

11

健康檢查規定

海外引進

海外引進者原則上應依規定辦理:

  • 來源國或入境前健康檢查。
  • 入國後三日內健康檢查。
  • 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的定期健康檢查。
  • 入國工作滿三年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旅宿業既有健康管理規定辦理。

境內轉換或聘僱

境內轉換、接續聘僱或其他在臺聘僱情形,應依其身分及申請類別,檢附規定期限內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12

Talent Exchange 專業服務

Talent Exchange 可依旅宿業者的用人需求,協助進行:

  • 雇主資格與可聘僱名額初步評估
  • 人才條件及文件預審
  • 海外人才招募與履歷篩選
  • 視訊面試與選工安排
  • 學歷、語言及技術資格文件確認
  • 勞動契約及申請文件整備
  • 簽證、入境、報到及生活適應協助
  • 聘僱後續管理與法規時程提醒